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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参与竞争性售电,算不算合理利润?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19

  改革改变电网公司依靠购销差价盈利的模式,转而“成本加合理利润”的经营方式,向公用事业公司转变。这里的合理利润存在至少两点需要进一步确定:一是电网资产是否无上限?二是电网背景的售电公司利润算谁家?

  现在政策明确电网公司可以成立售电公司、参与竞争售电,撇开管控模式、出资情况,电网公司旗下的售电公司可以从核定的输配电价以外的环节赚取利润,那么这个利润到底算不算在合理利润里?如果算,超过了允许的范围,是否要划到平衡账户中去并影响下个周期的电价核算?那么,电网公司服务优化动力必然会降低,很可能埋下人才流失、人心浮动的隐患,甚至出现内外勾结的现象;再者,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特征、也不符合做强做大做优国有企业的要求。如果不算,电网所属售电公司对于新兴主体而言将是极大冲击,如何在市场培育阶段建立市场规则至关重要。

  电改配套文件还提出,“电网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这里说的其实还是比较含糊,或者可以说还留有商量余地。电网背景的售电公司,从名义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但“背靠大树好乘凉”,电网内部数据是对其开放的,对于其维护客户关系、增加客户粘性、提升队伍资质和培育有着天然的优势,可以说赢在了起跑线上。那么,这个独立,到底是怎么独立?独立子公司,电网入股,电网注资,****控股,还是电网的核心利益相关方?这必须和国企改革、混改一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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